北京大学进修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2003711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大学进修教师管理,保证进修教师顺利完成进修任务,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法规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进修教师系指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批准入学的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助教进修班、单科进修教师、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等各类进修人员。校内各单位接受的进修教师均必须按此办法管理。

  第二条  教师进修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工程,目的是为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培养师资或学术骨干,加强高校间、高校与科研机构间的学术交流,推动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结合,促进科学发展和科技创新。学校各单位和教师都应重视进修教师的培养工作,加强对进修教师工作的领导。

  继续教育部在校长、教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主管全校的进修教师工作,包括制定与上报学校接受进修教师计划、审批校内各单位的进修教师计划,组织、协调、检查、管理进修教师工作;代表学校办理、发放进修教师结业证书。

  承担接受进修教师工作任务的各院、系、所、中心应将进修教师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议程。各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进修教师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按规定将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  各院、系及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所、中心等教育教学实体单位具有接受进修教师资格,非实体性质的所、中心及其它非教学单位不具有接受进修教师的资格。各单位接受进修教师必须纳入年度计划,经继续教育部审核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接受。

  第四条  国内访问学者是国内高校教师进修的最高层次。其目的是通过访问学者在校的学习和研究,使其能了解并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发展动态和方向,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视野,提高学术水平,为回原单位后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奠定坚实的理论、实践基础。

  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一般应是重点学科,能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指导教师应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一般为博士生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接受单位和指导教师应按博士研究生的标准为访问学者提供实验室、图书资料等学习、工作条件。指导教师要全面负责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并指导访问学者参加教学、科研工作。

  第五条  骨干教师进修班目标是培养基础课及专业课骨干,通过进修学习使其进一步加深和拓宽本专业的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教学所需的学科前沿动态和信息,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目的。

  申请举办骨干教师进修班的专业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能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进修班以授课为主,按专门的教学计划,开设由博士生导师主讲或指导,反映学科前沿的课程、专题讲座。课程设置既要体现高、深、新的特点,又要注意拓宽学员的知识领域,扩充学员的知识结构,以便为学员担任主讲教师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知识基础。

  举办单位应按不低于硕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并应安排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负责进修班的教学指导工作。

  第六条  举办助教进修班的目的是使参加进修班的助教具备本专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高等学校教学的原则和规律,为他们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以后担任讲师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申请举办助教进修班的学科、专业,一般应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能够提供一定的教学科研条件。进修班以授课为主,一般开设六门左右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同时安排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训练。助教进修班授课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讲师以上资格的教师担任,应按不低于硕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学习、工作条件,并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负责进修班的教学指导工作。

  助教进修班需通过入学考试,择优录取。考试科目一般不超过三门,主要考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七条  接受单科进修教师是提高普通高等院校师资水平,为发展新学科、开设新课程培养师资的重要形式。申请接受单科教师进修的单位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能够提供一定的教学、科研条件。一般应由教研室安排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至少为讲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进修教师制定进修计划,组织其参加适当的教学、科研实践活动,并按不低于硕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等必要条件。

  单科进修教师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进修计划,一般每学期可选34门课程。

  第八条  举办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的具体事宜按教育部每年度的文件规定办理。

  第九条  接受进修教师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年3月至5月为申请时间(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的申请时间,按教育部有关精神另行安排),各单位应对申请者的材料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继续教育部。继续教育部审核后,统一发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关心进修教师的政治思想情况和业务提高情况,及时组织他们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和院系的学术活动,指导教师一般每周应与进修教师接触一次,以指导进修教师顺利完成进修计划。

  第十一条  进修教师学习结束时,各单位应认真检查其进修计划实施情况,指导进修教师做出个人总结,并对进修教师在进修期间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等全面情况进行鉴定、及时上报进修教师的结业成绩和考核表。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导师应指导其根据任务情况写出至少一篇有一定研究水平的论文,导师写出评语和鉴定后交继续教育部,合格者发给《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及考核登记表。骨干教师进修班、助教进修班、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或考察)成绩合格者,分别颁发《骨干教师进修班结业证书》、《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结业证书》及成绩考核登记表。单科进修教师完成全部课程,且考试(或考查)合格者,颁发《北京大学进修证书》及成绩表。

  第十三条  进修教师离校时,应按章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将不发给相应的证书及成绩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03711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属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原1993年修订的《北京大学关于进修教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终止执行。

 

 

 


2009-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