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北京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远程(网络)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以及由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 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5(75)以上;

(三)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 (75)以上;

(四) 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

第四条  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 (75)以上;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院、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出具被推荐者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并交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于20031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继续教育部具体执行。  


2009-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