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核工作条例

校发〔20061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核工作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核工作条例》经2006年6月6日第6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06年6月6日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核工作条例

(2006年6月6日第6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成人教育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试指各种成人教育考试,包括成人教育入学考试、课程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等。考查指对学生完成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情况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其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考查。

     第六条  凡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包括各类脱产班、函授、夜大学、远程教育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部在主管校长和教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继续教育部和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考前准备

     1.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使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全面掌握、加深理解,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得暗示考核题目,更不得泄漏考核内容。

     2.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具体安排。

     3.分别召开任课教师、命题教师、班主任等参加的各级考试准备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复习、辅导、命题、考场安排、监考、评卷和成绩评定等)。

     4.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宣讲考试纪律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5.召开监考员考前培训会,学习监考守则、申明考试要求。

     (二)考中检查

     继续教育部和各院系有关领导、工作人员要到各个考点对各类考试的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考试有关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三)考后总结

每次大型考试和期末考试后,都要对本次考试进行总结,汲取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要认真安排考试计划,考试时间、地点一经 确定就不 得随意改变,并要提前通知学生(北京地区要提前一周以上,外地要提前二周以上)。

第十条  笔试日程一般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可每天安排四个时段,每个时段120分钟。

第十一条  考场安排    

(一)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考务文字外,不得留有任何其它物品和字迹。

     (二)按照对号隔位就座、前后对齐、保证列间距在八十厘米以上的原则安排座位。如使用阶梯教室作考场,应当隔列、隔行就座。

(三)同一考点同时进行考试的多个考场应集中安排,以便管理和巡查。

第十二条  监考安排

     (一)所有考试都必须有监考员监考。监考员由继续教育部、院系、函授站、教学中心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工作人员担任。外地考试,应由北京大学派出人员主持。

     (二)设有两个以上考场的考点,应设主考一至两人,主考可由继续教育部、院系指定的教师、教务管理人员或考点负责人担任。主考要对该考点的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和程序控制、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三)除主考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以外,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下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2名监考员;61人至100人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3名监考员;10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4名以上监考员。

     (四)考场较多的大型考试,应由继续教育部指派或主考单位安排巡考员,对考务工作、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继续教育部和各院系有关领导有责任到各个考点巡查监考情况;考点负责人有责任到考场巡视。

     第十三条  监考员应严格遵守《北京大学成人教育监考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种考试的具体要求掌握考试进度、维护考试纪律,做好各项监考工作。

     第十四条  主考、巡考员、监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并有权责令违纪、作弊考生终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考、巡考员有权予以批评、责令 纠正,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考务人员(包括监考员、主考、巡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考试当中的违纪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命题时各门课程应同时准备至少2套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内容不同的试题,供考试使用。

     各教学站点之间相同课程的考试时间应尽可能统一安排。不同时进行的相同科目考试,应使用内容不同的试题。

     第十八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试题量应以中等程度学生在两小时内答完为度,难易程度应以利于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为宜。

     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将试题出好后须送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组长)审定,重要的基础课程应由院系主管领导(或院系主管领导指定的教师)审定,试题一经审定即应加密。 

     第二十条  试卷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的纸质、印刷格式要规范,字迹清晰无误,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试卷必须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印刷。印刷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考题泄密。

     (三)试卷应由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在保密的情况下按考场人数多少分装成袋,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试卷密封袋内应附有《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北京大学成人教育监考守则》、《考场记录》以及密封条等必须的考务用品。

     (四)监考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赴外地的监考员不得携带试卷探亲访友或旅游,不得以邮寄的方式传递试卷,以防泄密或丢失。确需邮寄的,必须以 机要形式寄出。   

     (五)函授站、教学中心有责任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   

(六)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告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和继续教育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获及格以上成绩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体育课和其它考查课程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20%或30%,期末考试 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80%或70%。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四条  原始成绩档案应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由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试卷应保留至试后半年以上。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申请查卷,必须在考试后一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成人教育教务员在办公室核查。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评卷或记分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必须由教师、教务员写出情况说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

第二十七条  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作为教学事故由相应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和必备文具提前进入考场,根据考场安排隔位就座,并把有关证件放在桌面方便检查的地方。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高声交谈。

     第二十九条  考生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收卷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所允许带入的工具书、参考书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三十一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对擅入考场者,监考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或函授站、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

学生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犯考试纪律或学术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要求隔位就座者;

     (二)开考后未经允许擅自说话者;

     (三)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计事本、计算器等物品带入座位者;

     (四)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五)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七)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九)在考场内吸烟者。

     (十)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轻微的剽窃、抄袭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第三十五条所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且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递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本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却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八)开考后课桌内、座位旁遗有未及打开、翻看的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九)离开考场时带走试卷、答题纸者;

     (十)学生已经提交的作业、论文、实验报告,因注释不明确、不规范而造成抄袭事实,抄袭的字数累计不超过200个汉字字符或400个英文字符者。

     (十一)有其它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者。

     第三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行为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再犯第三十六条所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开考后在课桌内、座位旁放有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三)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四)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五)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已传给或已接到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强拿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

(六)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被他人取走而未向监考员报告者;

     (七)违规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可用于帮助考试的电子设备者;

     (八)交头接耳情节严重者;

     (九)考试中以借用计算器等考试用具的方式传递、接收载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物品者;

     (十)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一)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尚未进入考场开始答题者;

     (十二)试后评卷时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内被认定试卷答案雷同者;

     (十三)学生已经提交的平时作业、期末论文、实验报告中引用资料、数据注释不明确、不规范而造成抄袭事实,抄袭的字数累计超过200个汉字或400个英文字符,但不超过总篇幅50%者。

     (十四)有其他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或严重的剽窃、抄袭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学期间再次作弊者;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使用掌上电脑、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作弊者;

     (四)组织多人作弊者;

     (五)使用伪造的证书、成绩证明办理课程免修者;

     (六)学生已经提交的期末论文、实验报告中存在抄袭事实,抄袭字数累计达总篇幅50%以上者。

(七)学生已经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抄袭字数累计超过300个 汉字字符或400个英文字符者。

     第三十九条  一个考场、考点试卷雷同情况严重的,除对被认定雷同的考生依相关规定处理外,经继续教育部、有关院系研究决定,该考场、考点当次全部成绩作废,考试应当重新进行。   

     第四十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因违纪或作弊而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者,均须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第四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以考谋私。函授站、远程教学中心工作人员违犯考试工作纪律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校提出意见交设站单位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存入工作或人事档案。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监考中未认真履行《北京大学成人教育监考守则》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试内容泄密的;

     (三)丢失考卷、答卷的;

     (四)利用监考或从事其它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

     (五)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包庇、掩盖、纵容作弊行为的;

     (七)评卷中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八)以考核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考谋私的;

     (九)打击、诬陷、报复考生的;

     (十)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抄袭严重,试卷大量雷同的;

     (十一)对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二)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三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主考、巡考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员、主考、巡考员对有违纪动向的学生,应立即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告知考生本人,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没收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责令该考生停止答卷、离开考场。监考员应将违纪、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认定结果等在《考场记录》中详尽、如实地记录,并于考试后连同试卷、物证一起送交组考单位。

     主考、巡考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监考员说明情况,由监考员按上述办法处理,主考、巡考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可于考试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院系提出申辩,逾期则视为考生放弃申辩权利。

     有关部门于考试结束15日以后,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由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讨论通过,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决定。处分决定报继续教育部备案。   

     因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院系教务办公室填写《作弊学生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考场记录、物证等有关材料一起上报,由继续教育部做出处分决定。

     因考试作弊等原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学校批准,由继续教育部制作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一式四份,继续教育部、院系、学生各存一份,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教务办公室、站点教务负责人送达学生本人。送达过程中各个环节均应签收,直至最后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收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邮寄和公告送达均应在相应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保留相应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二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 以上超过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2006年6月6日第6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各教学单位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继续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2009-11-02